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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日后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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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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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日后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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