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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28 天,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见 3.4.1.1),我们在根据本附加合同 2.3.3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 2.3.2“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2.3.3“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 2.3.5“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且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开始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均为零。同时我们还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次恶性肿瘤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 Product_7 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对于已经因恶性肿瘤而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两年后,如果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新发、复发或转移的恶性肿瘤(见 3.4.1.1),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 2.3.3“重大疾病保险金”和 2.3.5“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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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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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28 天,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见 3.4.1.1),我们在根据本附加合同 2.3.3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 2.3.2“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2.3.3“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 2.3.5“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且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开始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均为零。同时我们还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次恶性肿瘤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对于已经因恶性肿瘤而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两年后,如果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新发、复发或转移的恶性肿瘤(见 3.4.1.1),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 2.3.3“重大疾病保险金”和 2.3.5“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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