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阳光 E 宝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 E 宝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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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4+个人账户价值 |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扣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9.4)专科医生(见 9.5)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见 9.6),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4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18 周岁至 35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36 周岁至 50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