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 E 宝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4+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扣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9.4)专科医生(见 9.5)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见 9.6),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4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18 周岁至 35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36 周岁至 50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 E 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4+个人账户价值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扣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9.4)专科医生(见 9.5)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见 9.6),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4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18 周岁至 35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36 周岁至 50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