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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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7)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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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8)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
保费豁免 | 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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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