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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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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0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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