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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福利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第二项“终了红利”。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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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福利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第二项“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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