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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

共10项保障

太平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
    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太平洋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05%。
太平洋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 Product_7 癌症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 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 1 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 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 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 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 Product_7 癌症住院津贴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 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 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 累计以 1000 天为限。
  • Product_7 癌症手术津贴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 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 计以 10 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放、化疗津贴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 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 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 计以 10 次为限。
  • Product_7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3 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 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 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给付责任,但 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 3 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 给付责任在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 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前述完 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 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 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本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 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 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60、70或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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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
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太平洋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05%。
太平洋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 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 1 次为限。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 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 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 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 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 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 累计以 1000 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 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 计以 10 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 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 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 计以 10 次为限。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3 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 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 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给付责任,但 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 3 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 给付责任在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 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前述完 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 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 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 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 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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