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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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1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在其生存期间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