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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在其生存期间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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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在其生存期间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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