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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Product_7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 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 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 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 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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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60、70、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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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 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 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 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 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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