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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 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 例相应减少。
    (3)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 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 项保险金。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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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 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 例相应减少。
(3)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 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 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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