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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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
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但是,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
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
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附加
险条款“8.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
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 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 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 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
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仅符合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无论一次或 多次),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