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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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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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 9%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 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 于重大疾病确诊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于每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给付。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 金。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 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