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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 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 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 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退还当年度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释义六)。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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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 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 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 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退还当年度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释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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