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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5%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释义一)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二)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 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 (含第九十日))首次发病并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付 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所附 《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在上述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身故时日为 准。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则本公司将 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 (含第九十日))首次发病并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付 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附 《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于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及主合同的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 日、身故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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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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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释义一)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二)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 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 (含第九十日))首次发病并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付 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所附 《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在上述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身故时日为 准。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则本公司将 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 (含第九十日))首次发病并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付 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附 《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于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及主合同的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 日、身故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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