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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保无忧 B 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保单月度对应日出现的次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 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 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
    (2)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二十六种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后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释义五)每月给付一次,应给付次数等于首个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日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期间的保单月度对应日(释义六)出现的次数,每次给付金额等于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等于该二者的乘积。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期 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 同终止,但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完全给付时止。   若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则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外,还将在最后一 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补足前述二者之间的差额: (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 费
    其中,公式中“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七)计算须支付的额外 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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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保无忧 B 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保单月度对应日出现的次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 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 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
(2)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二十六种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后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释义五)每月给付一次,应给付次数等于首个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日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期间的保单月度对应日(释义六)出现的次数,每次给付金额等于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等于该二者的乘积。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期 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 同终止,但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完全给付时止。   若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则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外,还将在最后一 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补足前述二者之间的差额: (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 费
其中,公式中“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七)计算须支付的额外 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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