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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伴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 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 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或重大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 效;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 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或于 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暂无价格
  • 至65、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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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伴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 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 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或重大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 效;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 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或于 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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