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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保障计划

共5项保障

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两全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生存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0.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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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620 元/年 (10年交)
  • 10 万
  • 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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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0.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10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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