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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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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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保险金给付 | 10万元 |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2万元 |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