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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珍爱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共3项保障

农银珍爱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年度周年日(见11.7)之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见11.8),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列明全残项目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的,我们给付的全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农银附加珍爱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10.3)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见10.4),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10%,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见10.4),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下表所示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首次患上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给付比例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成人阶段重大疾病(见10.4),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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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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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珍爱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年度周年日(见11.7)之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见11.8),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列明全残项目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的,我们给付的全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农银珍爱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10.3)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见10.4),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10%,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见10.4),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下表所示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首次患上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给付比例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包括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少儿阶段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成人阶段重大疾病(见10.4),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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