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润年年C及附加大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华润年年C及附加大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8.5)、成人重大疾病(见8.6)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8.7),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8.8)并被医院(见8.9)的专科医生(见8.10)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国华华润年年C及附加大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2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0.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2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10.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