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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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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4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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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9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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