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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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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6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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