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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癌症医疗保险金 4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 手术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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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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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6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医疗保险金 4万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手术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5000元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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