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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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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8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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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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