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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若无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若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主险合同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或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合同生效日或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 周岁,并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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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万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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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人寿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若无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若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主险合同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或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合同生效日或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 周岁,并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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