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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给付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已满 18 周岁,则不受上述 28 天生存期的限制。
  • Product_7 死亡给付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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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10万元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已满 18 周岁,则不受上述 28 天生存期的限制。
死亡给付 10万元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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