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陪伴 深度呵护 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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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1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100万元 | 本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1.首次给付 确诊当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2.后续关爱给付 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未达到基本保险金额二十倍的,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癌症确诊保险金。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1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癌症放、 化疗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10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详见释义)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续期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