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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 实惠保障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5)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见 9.6),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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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1)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5)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见 9.6),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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