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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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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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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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