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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按其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Product_7 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且在任何情况下,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对于选择分期交付方式的,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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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按其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且在任何情况下,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对于选择分期交付方式的,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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