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防癌 健康管理 新华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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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6至50周岁,可续保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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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已享受防癌体检服务,则将扣除健康服务费用,健康服务费用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终止。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您按本条款第3.2条续保,或按本条款第3.4条获得保证续保权后续保,或按本条款第3.6条进行险种转换的,则无该90日的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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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 95%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您获得保证续保权并连续续保的,则不受初次发生限制)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并因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发生的用于癌症治疗的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中的指定医院(详见释义)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中的非指定医院(详见释义)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癌症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且不再续保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本次住院结束,但承担保险责任的延长期最长不超 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0日。在前述保险责任的延长期内,本公司不提供本条款第2.6条规定的健康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在保险责任的延长期内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及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