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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 保障继续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2)

共2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 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0)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1)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12)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暂无价格
  • 主险缴费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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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2)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 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0)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1)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12)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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