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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搭配组合 涵盖重疾保障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共2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日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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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日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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