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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赔付 轻症无忧 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或“特定重大疾病”(见9.10),(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    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 数计算。
  • Product_7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50%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暂无价格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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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或“特定重大疾病”(见9.10),(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    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 数计算。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50%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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