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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重疾保障 中宏附加长保健康甲款长期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11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12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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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长保健康甲款长期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110%保险金额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120%保险金额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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