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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 呵护成长 中美大都会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共5项保障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白血病保险金 3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本条第二款所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 2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七种轻症少儿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七种轻症少儿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180 日(含)后发生以上第二、三、四项的各项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180 日前发生以上第二、三、四项的各项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7天至12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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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至被保险人30周岁

保障利益

中美大都会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 30%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本条第二款所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 20%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七种轻症少儿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七种轻症少儿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180 日(含)后发生以上第二、三、四项的各项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180 日前发生以上第二、三、四项的各项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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