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还本尽福享 重疾保障乐安康 太平洋福享安康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人寿福享安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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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祝寿金 | 所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105%与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未超过65 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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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
太平洋人寿福享安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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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105%或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