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行宝两全保险(3.0 )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安行宝两全保险(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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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公共交通意外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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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 | 自驾车意外 | |
民航班机意外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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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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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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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意外 |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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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骑行意外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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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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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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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保障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