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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在二级及以上 医院(见 7.4)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5)、 公费医疗(见 7.6)、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约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 当地(见 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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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00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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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在二级及以上 医院(见 7.4)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5)、 公费医疗(见 7.6)、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约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 当地(见 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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