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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行天下意外保障计划

共9项保障

泰康乐行天下两全保险
  • 满期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乐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
  •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见 交通工具(见 9.7 ),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未满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我们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前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则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 自驾车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2.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周岁(含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 航空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向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未满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我们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前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则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 电梯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 电梯(见 9.10)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
  • 法定节假日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法定节假日(见 9.9)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种 重大自然灾害(见 9.8)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重大自然灾害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 意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般意外身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9.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泰康附加乐行天下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9.6 )经 医院 (见 9.7 )诊断必须 住院 (见 9.8 )治疗,保险金 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 同一次住院(见 9.9)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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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2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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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乐行天下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本合同终止。
泰康乐行天下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见 交通工具(见 9.7 ),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未满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我们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前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则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自驾车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2.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周岁(含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航空意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向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未满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伤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我们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前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则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电梯意外保险金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 电梯(见 9.10)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
法定节假日意外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法定节假日(见 9.9)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种 重大自然灾害(见 9.8)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重大自然灾害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 意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9.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泰康乐行天下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9.6 )经 医院 (见 9.7 )诊断必须 住院 (见 9.8 )治疗,保险金 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 同一次住院(见 9.9)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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