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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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赔付倍数 | 若被保险人遭受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所约定的 特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的 2 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