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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组合

共3项保障

泰康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医疗费用-1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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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组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以上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泰康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组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医疗费用-1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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