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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百万爱驾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见7.3),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7.4),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0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5)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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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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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百万爱驾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见7.3),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7.4),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的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0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5)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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