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安心36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安心36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5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者:1)身体深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0%;2)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10%;3)头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的,我们按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05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之任一者,经我们鉴定确认残疾,自残疾确认之日所在的月份起,每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按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连续给付十二个月的“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期间内身故,该项保险金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终止给付。我们有权据实要求“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领取人即时返还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所领取的全部“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