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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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保障利益
前海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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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附表条文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商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附表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符合规定的合理且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给付比例 |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境内投保当地二级甲等医院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天数 |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自被保险人每次第1日起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期间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时起至次日24时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