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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短期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4)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的原则 
    (一)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二)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三)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四)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见释义)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五)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踏入舱门前或走出舱门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在本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确定,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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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短期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4)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的原则 
(一)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二)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三)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四)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见释义)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五)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踏入舱门前或走出舱门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在本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确定,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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