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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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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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的原则
(一)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二)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三)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四)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五)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