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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约定倍数-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已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倍数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见释义)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进行鉴定,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1)及《8-10 级轻度残疾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2)(以下简称上述两表为“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给付表内,我们参照给付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烧伤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烧伤且符合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 3”)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3 中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烧伤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烧伤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烧伤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为限。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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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约定倍数-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已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倍数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见释义)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进行鉴定,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1)及《8-10 级轻度残疾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2)(以下简称上述两表为“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给付表内,我们参照给付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烧伤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烧伤且符合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 3”)所列烧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3 中所列相应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烧伤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烧伤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烧伤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为限。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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