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顺旅行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2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e顺旅行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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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中文热线电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 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
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 | 实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我们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5 日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医院(见 7.5)接受治疗,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治疗之日起 180 日内的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累计承担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说“医疗费用”是指: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国内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日为限)。 |
转院治疗 | 承担转院费用 |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
转运回原居住地 | 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 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
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 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见 7.6)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
后事安排 | 承担相关费用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
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 承担运输费用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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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援助热线电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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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治疗超过36小时; (3)未满16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
转院治疗 |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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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国 | 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见7.6)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或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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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承担相关费用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
行政援助事宜 |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协助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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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责任(可选) |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的约定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中国境内。如有必要将组织医疗小组护送,本项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责任”责任项下“4.转运回国”的约定处理。 |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可选) |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件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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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丧葬保险金 | 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见7.2)旅行(见7.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7.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身故,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见7.5)的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丧葬保险金。 丧葬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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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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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见7.2)旅行(见7.3)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7.5)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6)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