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顺(2014)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e顺(2014)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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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责任一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责任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责任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责任二的保险金额,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责任一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责任一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泰康e顺(2014)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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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赔偿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赔偿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赔偿金时均会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赔偿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赔偿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120%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